6.3 抽样


6.3.1 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抽样。抽样前应将产品混合均匀,每一项性能在检验前也应将样品混合均匀。    
6.3.2 按“组”和“批”抽样,都应随机抽取不小于50kg样品。所取的样品必须贮存于洁净、干燥、密封的专用容器内。    
6.4 检验结果判定   
    出厂检验、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本部分中第4章规定的技术要求,如有一项不符合本部分要求,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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